会员管理办法
会员管理办法
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,会员应该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原则以单位会员为主体,个人会员将根据工作需要,以特邀形式登记。
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本会单位会员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承认《华夏文化促进会章程》,按时缴纳会费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文化类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、科研单位、教学单位、社会团体等。
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,经本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后,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组织实施。
一、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三)发给会员证书。
二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。
三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